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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婚姻家庭 2024-06-29 09:25 标签: 共有房产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行为并不一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而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那么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了另一方的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因此,有效性取决于购买方是否为善意第三人,以及是否满足上述法条中的条件。如果是善意第三人且条件符合,那么该出售行为可能被视为有效。如果不是善意第三人或条件不符合,那么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鑫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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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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