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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工伤 2024-08-31 09:52 标签: 试用期

试用期期限不可以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设定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并且,该法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不能再次延长试用期。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延长试用期是不被允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蒋一凡律师

蒋一凡律师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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