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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考核不合格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工伤 2024-09-05 09:26 标签: 解除劳动合同

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仅凭年终考核不合格,并不能直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如果劳动者年终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应首先考虑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经过这些措施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李素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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