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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金吗

婚姻家庭 2025-07-19 16:10 标签: 无过错方 出轨 精神赔偿金

结论:无过错方在特定条件下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金,但需出轨行为构成法律认定的“重大过错”(如重婚、长期同居等),且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主张。

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请求精神赔偿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重婚:出轨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办理虚假婚姻登记、公开以夫妻身份相处);

与他人同居:出轨方与第三者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需持续3个月以上,有租房合同、共同生活痕迹等证据);

其他重大过错:如长期多次出轨并育有私生子、婚外关系造成家庭破裂等严重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

例外:仅偶发性出轨(如一夜情、短暂婚外情)通常不符合赔偿条件。

证据要求

需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例如:

重婚或同居:婚姻登记记录、租房合同、邻居证言、共同生活照片/视频;

长期不正当关系: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出行记录、私生子出生证明;

其他直接证据:对方自认的书面材料、录音或录像。

赔偿金额判定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过错方行为的严重性(如是否公开同居、持续时间);

对无过错方的精神伤害后果(如诊断抑郁症、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

双方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

实践中赔偿范围:一般为5000元至10万元不等,极端案例可能更高(如涉及私生子或公开羞辱)。

程序限制

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单独起诉精神赔偿或离婚后超过1年再主张(协议离婚未明确放弃的除外),法院不予支持;

主张时效:若一审未提赔偿,二审可补充调解,调解不成需另行起诉。

实操建议

及时取证:通过合法途径固定证据(如公证聊天记录、调取共同居住监控);

明确诉求:在离婚起诉状中列明“精神损害赔偿”并附证据清单;

律师协助:委托律师分析证据效力(如同居证据需形成闭环,避免碎片化),制定诉讼策略。

注意:若对方仅有暧昧聊天或无固定关系证据,建议优先争取财产分割倾斜,而非主张精神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静律师

陈静律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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