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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工作失误被辞退怎么办

劳动工伤 2025-07-25 08:44 标签: 工伤 工作失误 辞退

结论:

详细说明:劳动者在工伤期间若因工作失误被辞退,需区分单位辞退行为是否合法。若失误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有合法依据解除,仍需依法支付工伤待遇。

一、判断用人单位辞退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解除的情形

只有当职工的工作失误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点:

用人单位需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且已将制度告知职工;

工作失误的严重性需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相匹配(如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违法解除的情形

若职工工伤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无过失性条款(如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合同;但若存在第三十九条的过失行为,仍可解除。

二、应对措施

确认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优先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自身权益范围(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

审查辞退合法性

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辞退通知,并核实辞退理由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法定情形。

若争议较大,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解除行为违法。

维权途径

协商:与单位协商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劳动仲裁:可主张以下权益:

违法解除赔偿金(若单位无合法依据);

工伤待遇(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若未恢复劳动关系,可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劳动能力鉴定后)。

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注意事项

证据保留

收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辞退通知、工资记录、规章制度文件等证据。

若单位以工作失误为由辞退,需证明该失误未达到严重程度或规章制度未明确约定。

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工伤待遇不可剥夺

即使被合法辞退,仍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报销等)。

总结:

劳动者需综合评估辞退行为的合法性,优先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权,同时确保工伤待遇不受影响。若单位无合法依据解除合同,可主张赔偿金及工伤待遇;若解除合法,仍需落实工伤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谢小平律师

谢小平律师

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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