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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法院不受理该怎么办

法律顾问 2025-10-17 15:11 标签: 离婚 法院 不受理

离婚纠纷法院不受理时,需根据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包括补充材料、调整管辖、完善证据或履行法定程序等。

一、常见不受理情形及应对策略1. 材料不齐全或形式瑕疵

问题表现:未提交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起诉状未签字等。

解决方式:

补正起诉材料(如补交结婚证明、签字确认起诉状);

重新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文件。

2. 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问题表现:未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解决方式:调整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 重复起诉或违反「六个月冷静期」

问题表现:同一离婚诉求已判决不准离婚,且在6个月内无新情况再次起诉。

解决方式:待6个月期满后重新起诉,或提供新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4. 未完成调解前置程序

问题表现:首次起诉未提供调解记录或未配合法院调解。

解决方式:配合法院开展调解,提供基层组织调解未果的证明材料。

二、法律救济途径1. 对裁定提起上诉

若法院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法规

2. 完善证据链后重新起诉

补充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如:

家暴记录(报警记录、伤情鉴定);

分居满两年的租房合同、证人证言;

吸毒、赌博等恶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 特别程序衔接

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存在暴力威胁,可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再同步推进离婚诉讼。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樊继胜律师

樊继胜律师

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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