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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约定离婚赔偿协议有效吗

婚姻家庭 2025-10-17 16:39 标签: 结婚 离婚协议 约定

婚前约定离婚赔偿协议的效力需区分具体内容:

若协议以限制离婚自由为目的(如“谁提离婚谁赔钱”),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无效;

若协议针对过错赔偿(如出轨、家暴)或财产分割补偿,未限制离婚自由且符合公平原则,有效。

具体法律分析一、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若婚前协议约定“一方提出离婚需赔偿对方巨额款项”,本质上是通过经济惩罚限制离婚自由,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无效条款。司法实践中,此类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被否定(如广州增城法院“保婚协议案”)。

典型案例参考:

夫妻约定“提出离婚需赔偿75万元”,法院认定该条款限制了离婚自由,违反《民法典》婚姻自由原则,判决无效。

二、合法有效的两类情形1. 针对过错赔偿的约定

若协议明确约定过错情形对应的赔偿(如出轨、家暴等重大过错),且赔偿金额合理,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离婚损害赔偿规则认定有效。

约定“出轨方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约定“家暴方承担医疗费及补偿金”。

2. 财产分割补偿条款

婚前协议涉及财产分割的补偿约定(如“离婚时房产归一方,另一方获折价款”),若未限制离婚自由、符合公平原则,可参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按合同编规则认定有效。但需注意: 

违约金条款需合理,避免显失公平;

若补偿金额过高,法院可依公平原则调整。

三、实务建议

条款设计合法性

避免使用“限制离婚”“惩罚性赔偿”等表述,转而聚焦具体过错或财产处置;

明确赔偿与过错行为的因果关系。

证据与公平性

签约时保留双方自愿签署的证据(如公证、见证人);

补偿金额需与过错后果、经济能力相匹配,避免显失公平。

特殊情形处理

若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如“不得离婚”),直接归于无效;

若一方利用协议迫使对方放弃离婚自由,可主张撤销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程广超律师

程广超律师

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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