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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格式条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工伤 2025-11-15 14:30 标签: 劳动 格式条款 合同法律效力

劳动格式条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结合条款内容及合法性综合判断。若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劳动者权益,则有效;若存在违法情形或显失公平,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详细分析一、劳动格式条款合同的有效性条件

内容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条款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 

常规条款有效: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发放方式等常规内容,若未违反劳动基准(如最低工资标准),通常有效;

无效情形:若条款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如工伤赔偿、社会保险)或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如不支付加班费),则无效。

协商与公平性

格式条款的制定限制:用人单位虽可预先拟定合同,但不得单方免除自身责任或加重劳动者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例外协商条款:若劳动合同中有非格式条款(经双方协商确定),其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

二、劳动格式条款合同的无效情形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例如: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因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而无效。

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

若条款通过欺诈、胁迫方式订立(如威胁不签合同则不予录用),劳动者可主张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条款解释规则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解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冲突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邹维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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