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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流程有哪些

婚姻家庭 2026-02-04 09:27
第一步:提交离婚申请

夫妻双方需共同前往一方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携带以下材料: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结婚证原件(丢失需书面声明并提供档案证明);

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登记机关初审材料后,符合条件者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第二步:冷静期(30日)

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的次日起算30日冷静期(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注意事项:

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需持身份证和回执单(遗失需书面说明)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撤回后需重新申请才能再次启动离婚程序。

第三步:申请发证(冷静期后30日内)

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须再次共同到场申请离婚证,需提交:

离婚协议书(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双方近期2寸单人证件照各2张;

原结婚证。

逾期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

第四步:审查与登记发证

登记机关对材料审核无误后:

核实离婚意愿真实性(分开询问);

确认协议内容合法性(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

当场发放离婚证,宣告婚姻关系解除。

若审查发现不满足离婚条件(如非自愿、协议不合法等),将不予登记并发书面告知书。

关键提示

协议书重要性:需明确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细节,避免遗漏引发后续纠纷;

冷静期计算:注意节假日顺延规则,避免错过时限;

证件要求:结婚证丢失需提前办理补档手续,否则可能影响流程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王笙权律师

王笙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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