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主动启动返还工资保证金程序
工程完工后,人社部门经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二、工资保证金强制启动的程序
当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责任企业(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拒不认可时,采取强制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拖欠事实后,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强制启动审批表》(表3);
2、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核实批准后,可强制从企业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3、通过系统将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废除;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2026-03-03 09:49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赔偿)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如未举证员工严重违规、程序违法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金基数: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提成等);
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上限规定:
若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补偿基数按3倍计算,支付年限不超过12年。
合法解除但不需补偿
若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试用期不合格、刑事犯罪等),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合法解除但需支付单倍补偿
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如员工患病无法工作、不胜任工作且调岗后仍不胜任)、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需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同上。
2026-03-02 15:26
农民工遭遇欠薪时,可依次通过协商、行政投诉、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全程需注重证据收集和法律时效。对恶意欠薪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2026-02-28 14:27
劳动者除可要求全额补发拖欠工资外,还可主张相当于拖欠工资金额50%-100%的赔偿金;若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还可额外主张经济补偿金。
2026-02-27 15:21
2026-02-26 15:07
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故意拖欠工资行为,需结合支付时间、拖欠理由、主观意图及金额标准综合分析。核心判定标准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支付工资,且具备逃避支付或拒不履行的主观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