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受贿不适用数罪并罚。而是以数次受贿的数额加起来作为量刑标准。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职务犯只要具备一定条件能假释。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假释是不需要担保的,所以不存在假释担保人有什么责任的问题,但是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瘨痫病发作不承担刑事责任。癫痫病发作时,病人处于无意识状态,无法控制、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此时其实施的行为无论社会诡害性多么大,人员伤亡多么严重,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癫痫病发作时,病人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按照责任主义的原理,行为人只对在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亦即行为与责任同存在原则。无责任状态下的行为,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与前罪并罚不能认定为累犯,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夫妻共同犯罪并不是从轻处罚的情形,夫妻共同犯罪的,依据犯罪情节、犯罪性质、主从犯认定等因素进行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导致被害人自杀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1、因强奸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 2、因非法拘禁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因拐卖妇女、儿童而引起被害人及其亲属自杀; 4、因非法搜查导致被搜查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刑讯逼供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6、因暴力取证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7、因报复陷害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8、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学说,蒙骗、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自杀、自伤行为的; 9、因虐待被监管人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10、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11、因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12、因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致使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13、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14、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的; 15、因虐待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16、因侮辱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17、因诽谤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18、因遗弃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申请减刑或者假释的,如果宣判人员与犯罪分子有利害关系的,宣判人员要执行回避。
人民法院裁定犯罪分子减刑或者假释的,检察院对裁定有异议,提出纠正意义后,纠正意见成立的,会撤销减刑或者假释决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可以对期驱逐出境,而驱逐出境是可以单独使用或者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可以认定为立功。所以协助抓捕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认定为立功。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职责,不但使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不能进行或难以进行,还会使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和群众对国家机关不信任和不满,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对于因不解救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言,则可能属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怕报复,有的是为了私情等,其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