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如自书遗嘱满足继承的其他所有有效性要求,只是在日期方面做了修改,只要经过鉴定能够明确证实是被继承人自己所修改,那么该份自书遗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2、然而如果我们不能够确切地判断日期是否为被继承人亲自修订,这便可能会致使遗嘱变得无效。
1. 即使未建立合法的亲子养育关系,也不能剥夺亲生子女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利,他们理所当然地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2.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遗产分配时,首先考虑的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及子女;紧接着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离婚仅能改变夫妻之间的法定关系,但无法影响到母亲与其未成年子女、父亲与成年子女之间的生物学亲子关系。 在这样的情况下,女性当事人享有对子女的抚养监护之权,男性当事人则拥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子女户籍并非必定遵循抚养权之规定。 在中国现行立法中,若父母离异使得子女由其中一方行使监护权,然而其户籍却注册于另一方,此时拥有监护权的一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自身意愿,要求另一方协助将子女户籍迁至己方。
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不可剥夺,无论女性或是男性婚后成为他人配偶,均无法以此为由豁免其对亲生子嗣应尽的扶养责任。
离婚后抚养权是可更改的。 在父母双方均无明显过错、不存在严重问题的前提之下,若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子女的抚养事宜便可自行协商解决;但若双方对此事意见相左,欲争取子女抚养权,唯一途径便是通过法律诉讼进行裁决。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父母任何一方皆可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这主要是考虑到,抚养权的归属通常基于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以及对子女健康成长更为有利的多重考量而做出决定,其最终目的在于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在安全及健康的成长环境中茁壮成长,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适当情况下可享有代为继承权。 若此类继子女已与生父母建立起合法的扶养关系,则他们有权行使代位继承权。
在不更改抚养权的前提下,父母依然具有抚养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若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未能提供确切证据证实存在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且被告坚决反对离婚的状况下,法院通常不予判定准许离婚。
通常情况下,离婚与财产分割问题会于同一诉讼案件中予以审理与判决。 法院对于哪些事项具有司法管辖权,以及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所提出的各项诉求,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在后续裁判过程中的具体裁决。
对于提出离婚诉求的一方,即使对方未出席庭审环节,依然有望实现夫妻关系解除,只不过只能采用诉讼途径,无法通过协商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