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和转包的司法解释是: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三、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四、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五、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六、交付使用。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一、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二、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 第三,须在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的区别是: 1.招标控制价在招标阶段确定,用于限制投标人的报价;要约价在合同订立前阶段提出,用于商订合同的价格条件; 2.招标控制价适用于招标过程中的所有投标人,作为参考和限制;要约价适用于合同订立前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价格要约,用于商定具体合同条款。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废标后第二天就可以发布公告。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建筑工程转包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因为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的情况,所以法律禁止转包行为。
购买房子出现问题时,其解决方式有: 1、找开发商协商。 2、向相关部门投诉。 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3、到法院起诉。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可以直接向开发商先反映。 如果开发商不解决,通过住建局进行投诉,因为它能够直接管理开发商。 如果确实有房屋质量的缺陷,通过提交申请书,提交相关的证据。 一般来说,物业公司直接和建设单位先进行联系,协商协商无果,就可以通过住建局的质检站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