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完全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车辆过户附随义务是需要履行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
合同法上的保密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因合同关系知悉对方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负有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合同附随义务的规定具体是: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附随义务造成的违约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抚养义务的附随义务是可以进行添加的,但必须要双方协商好才可以。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
消费附随义务包括通知义务、说明协助及保密义务等。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消费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要承担附随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需要履行的。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