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义务,又习惯被称为主给付义务或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中,《合同法》第135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 第159条所规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属于买受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
一方不尽到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我们《民法总则》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姐姐可以担任弟弟的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般情况,监护人的
这里说的应该是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 (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 (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法定代表人的义务: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撤销是可以的,《合同法》规定了一般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要件,也同样适用于附义务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
一般情况下,哥哥、姐姐对于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是没有抚养义务的。 但是,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姐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有法定抚养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控股股东法定义务: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的。除控股股东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 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父母离婚后子女依然有赡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转移标的物的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证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