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续,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在我国国家上海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
女职工产假一般不少于98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产假规定是98天。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是带薪休假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产假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尚处在医疗期、孕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劳动者医疗期、孕期和哺乳期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有义务继续向劳动者提供医疗待遇和生育待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
产假是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劳动者产假为98天。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陪产假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是各个省各自规定的。 比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般情况没有。目前来说,国家只开放了二胎政策,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夫妻,生育两个孩子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如果超生第三个孩子,那么就是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不能够享受带薪产假,还要面临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的罚款。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