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恶意借钱”行为并不直接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涉及的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可以自诉。 侵占罪是属于告知才处理的案件,所以侵占罪是只能提起自诉的,检察机关不会受理自诉案件。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并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5000元起。 我国《刑法》规定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
一、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行为的隐蔽性和公然性。 2、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对财产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而盗窃罪是指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两者的关键区别就是,是否当面使用暴力或威胁。 3、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受害人发觉,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窃取行为转化为公然抢夺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罪。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 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 3、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而后者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 4、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
侵占遗产并不能直接地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其行为主体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遗漏、隐藏的物品视作自己所有,且这种非法占据的行为达到法定数额标准时,拒绝返还或者上缴的人才构成本罪名。
侵占罪所涉及之物品并不必定属于赃物范畴。
侵占罪之所以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自诉案件的性质:侵占罪通常被归类为自诉案件,这意味着只有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法院才会进行审理。这是因为侵占罪往往涉及到个人之间的财产纠纷,而这类纠纷通常更适合通过私人协商或者民事诉讼来解决。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则不会主动介入。 保护被害人权益:侵占罪的“不告不理”原则也是出于保护被害人权益的考虑。被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提起诉讼,以及何时提起诉讼。这种灵活性有助于被害人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来做出决定。 减轻司法负担:由于侵占罪案件数量可能较多,如果每个案件都需要法院主动介入,将会给司法系统带来沉重的负担。而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可以让法院更加专注于那些被害人主动提起诉讼的案件。
单位不是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侵占罪需要退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