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行为的隐蔽性和公然性。 2、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对财产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而盗窃罪是指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两者的关键区别就是,是否当面使用暴力或威胁。 3、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受害人发觉,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窃取行为转化为公然抢夺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罪。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 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 3、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而后者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 4、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
侵占遗产并不能直接地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其行为主体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遗漏、隐藏的物品视作自己所有,且这种非法占据的行为达到法定数额标准时,拒绝返还或者上缴的人才构成本罪名。
侵占罪所涉及之物品并不必定属于赃物范畴。
侵占罪之所以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自诉案件的性质:侵占罪通常被归类为自诉案件,这意味着只有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法院才会进行审理。这是因为侵占罪往往涉及到个人之间的财产纠纷,而这类纠纷通常更适合通过私人协商或者民事诉讼来解决。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则不会主动介入。 保护被害人权益:侵占罪的“不告不理”原则也是出于保护被害人权益的考虑。被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提起诉讼,以及何时提起诉讼。这种灵活性有助于被害人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来做出决定。 减轻司法负担:由于侵占罪案件数量可能较多,如果每个案件都需要法院主动介入,将会给司法系统带来沉重的负担。而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可以让法院更加专注于那些被害人主动提起诉讼的案件。
单位不是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侵占罪需要退赃。
强行占领土地不属于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而强行占领土地更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侵占罪的概念为持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将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数额巨大或其它情节,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侵占罪属自诉案件,要受害人提起诉讼,才会追究法律责任,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立案数额也不同。
占车位并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而车位,无论是私人车位还是公共车位,都不符合侵占罪中“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定义。
侵占罪数额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侵占罪也还是会根据侵占的数额进行判决。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