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减刑。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及退赃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国家受贿罪可以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犯人检举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监狱减刑的情形有: (一)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死刑限制减刑是指重大刑事案件判定为死缓时,若后期有减刑,也必须服满一定期限。
无期徒刑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判刑两年可以减刑。判刑三年以下(包括三年)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减刑的,只是减刑幅度不会太大。
检举揭发减刑幅度如果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是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关于减刑的司法解释在《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获得减刑的条件规定如下: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