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应认定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但对首付款和已还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和偿还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但另一方能证明确系双方婚前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共同出资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 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公司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出资期限是合营企业合同中规定的合营各方投入资本的日期。它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计划地收入资本进行运用的保证。 各项投资的出资期限应按资本的出资方式具体加以确定。以现金投资,不论是人民币,还是外国货币,一律以收到或存入合营企业银行存款户之日为准。 以建筑物、机器设备、未完工程以及原材料、物资作为投资的,应以实际收到日期和各方协商确定价格入帐时为 准。各项专有技术
父母在没有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父母可以主张收回,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 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首先看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如果已经登记在孩子名下,不能要回房子,但是看当初怎么约定,如果约定的是借款,可以主张债权;如果约定的是赠与,房产已经登记无法要回房子和钱。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认定婚后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姓名为标准,而是看用以买房的财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产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房产就为共同财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不改变它是共同财产的性质。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应该承担以下责任: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付首付的法律规定如下: 房产是特殊商品,国家以登记为准则,登记在男方名下,则房产所有权归属男方。 第一种情况,结婚后,男方的收入为家庭共同财产,此是以共同财产支付房贷,女方可主张自己的权利。(只要不离婚,也就没什么可主张的)。 第二种情况,第一年也是共同财产支付房贷;后面男方父母一次付清,可认为是男方父母对男方的个人赠与,如果他们之间有约定,也可以是借款。
在我国《公司法》中,关于注册公司的出资时间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股东可将实际缴付出资的时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