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与出资人不一定是同一个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在股东推选的董事中产生的,股东推选董事,可以推选自己,也可以推选并没有实际出资的他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出资人,是完全可以的
第一民事责任:补缴责任和违约责任;连带责任。第二行政责任。第三刑事责任。 补缴责任和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法院首先判定的是房产是否是共同财产,在首付支付完成之后的在还款过程中是双方承担的,那么就属于共同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共同财产要进行平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特有的一种土地处置方式,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改革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企业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仅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但
股权转让章程中新股东的出资方式有: 1、货币。 2、实物。 3、知识产权。 4、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虚假出资是出资是出资不实的一种形式,出资不实的另一种形式是抽逃出资; 2、虚假出资侵犯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的利益,而出资不实还侵犯工商登记部门的利益; 3、虚假出资和出资不实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行为方式不同。 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 3、客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4、犯罪主体不同。 5、欺诈的对象不同。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虚假出资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出资
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评估。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