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投资权益受法律保护。名义股东不能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无权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双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房子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依照出资份额共有;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共同共有。
借名买房出资人所面临的风险: 1、如果借名购房后,权利登记人反悔,即使当事人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存在,也为其自身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甚者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没有付款证明、购房发票等书面证据材料,出资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 2、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人的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买房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有婚前婚后两种情况: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是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二是必须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存在出资瑕疵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没有履行出资资产交付义务的,不应当享受股东权益; 股东履行了出资资产交付义务,但没有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过户;
公司虚报出资额达到一定数额,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但仍虚报注册资本,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出资协议是指公司成立前的一份文件,具体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出资问题。 在公司不能依法设立的情形下,出资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公司无法成立的情况下,如何依据出资协议当中的有关条款,确定彼此之间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变得很重要。 所以,如果公司出资协议约定不当,一旦出现问题,一方面在出资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上存有一定的难度,同时也可能引发出资人之间
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4、土地使用权。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是10万元,并且需在注册时一次足额缴纳。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要注意: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