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劳动仲裁是免费的。 2、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者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者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障等方面发生纠纷的,都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是否有劳动合同都不影响申请,但需要提供出劳动合同外的其他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大概需要45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可以起诉,但是没有必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公司扣绩效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一年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终局裁决以外的裁决,当事人未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赔偿。劳动者未提前提出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提前通知公司要离职这是员工应该遵守的一种法定义务,但提前告知的意思并不是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就算不想让员工离职,也不能强行挽留职工,甚至以不发工资威胁职工。
劳动仲裁的开庭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 3、进行审理并依据审理的内容进行宣判。
在劳动仲裁领域,作为证据的三大核心要素必须分别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的特征。具体来说: 真实性:证据的形成过程必须为客观实在的存在,而非虚假制造的结果。它应当切实、准确地反应出需要证实的关键事实。例如,在涉及到工资争议的仲裁案件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明确证明实际工资水平、工作内容等方面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存在差异。 合法性:证据需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呈现出来。比如,书证就需加盖公司公章或者由参与会议的人员进行签字确认,而证人证言也必须是针对所主张的内容具有紧密联系并且通过证人的语言表述来形成的。 关联性:提供的证据必须与争议的事实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例如,在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案件中,应提供能够直接体现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牌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者可随时提出仲裁申请。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超过仲裁时效只是表明了劳动者失去了“胜裁权”,不能通过仲裁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还有“胜诉权”即便超过仲裁的法定时效,劳动者也能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