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不管是宅基地所有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都是不能当做遗产继承的。但对于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而言,则是可以当做遗产继承的。
宅基地卖了通常难以要回来,除非买卖无效。 宅基地房屋一旦卖出,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要回来的,除非该买卖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具体而言,如果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样的买卖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卖方将不能要回房屋。若房屋被出售给了本乡以外的人员,或者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即进行买卖,这样的交易则可能被视为无效,卖方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房屋。
对于那些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及村庄集镇规划存在不符且超过规模限定的宅基地部分,或者超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定标准的宅基地超额占用部分,我们可以在土地登记簿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纪要栏目中明确标注超过要求范围的具体面积数据,以备未来分户修建住房所需,或是现有住房需要拆迁重建,亦或是政府依法开展村庄集镇规划并开始新的建设工作时,当村民放弃超出划定标准的用地之后,我们再依次为其进行确认权属并进行登记。 首先,我们强调宅田互抵策略,即当宅基地过多时,我们便会考虑使用农田来填补空缺,以维持总供给量的平衡。 其次,我们也可以选择采用缴纳费用的补偿方式,来延续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这需要在与村集体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应批复。 最后,我们秉持村民自治协商原则,变由村集体共同讨论,确定具体的处理方案,随后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但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三、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四、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非农村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 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不过不能翻盖重建,等到房屋自然消亡,村集体将收回宅基地。
可以买宅基地建房。 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的,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宅基地征收补偿一般分成两种形式。农村的宅基地被征收补偿一般会分成两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也就是根据当地的地价等情况来照价赔偿;另一种则是给予一定的安置费用,在其他规划区内重新划一块宅基地或者安置小区内的安置房的置换补偿。宅基地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1、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区片价格计算。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不合法的,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合法买卖,且宅基地使用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在涉及宅基地和房屋买卖时,应咨询专业律师,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转让双方的身份、是否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宅基地转让是有效的,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转让则通常被视为无效。因此,在进行宅基地转让时,务必确保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