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退役入职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如果所受事故伤害与服务期间旧伤关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在七种情形以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3款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
有用,证人证言不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证人证言只是一种证据,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言,有单位盖章证明的,或者是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
工伤认定对公司来说,如果确认工伤后,部分医药费就有工伤保险付了,但是一旦定级,企业要承担不少的费用,一旦定级后,如果该员工辞职,则单位要承担相应的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查看工伤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下列损害赔偿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住院伙食补助费; (2)医疗费:按实际支出
对工伤认定不受理的,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
对于对工伤伤残等级结果不服,比如达不到等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对市级的伤残结果不服的,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以上材料工伤职工自行搜集即可,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提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企业员工工伤认定后赔偿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等。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
查询工伤认定受理进度可以咨询人力资源与社保保障局工伤科,也可以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咨询。 按照国家的规定,工伤认定应该在60天左右出具结果的。 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