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 如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中止工伤认定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对工伤认定不服,在接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天内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的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作出工伤认定劳动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会在收到材料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60天内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查同时作出决定。 如果在60天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复议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
工伤认定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年龄限制。主要是要评定伤残等级。工伤认定只是针对劳动关系来认定的,而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时开始,到退休年纪时结束。 至于年龄,关于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定各不相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
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医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5、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6、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