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超出申请工伤认定时间限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非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原因导致超过认定时效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仍然超时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伤认定结论撤销。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工伤认定结论可以撤销。
单位应在三十日内为受伤的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由社保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如果单位没有及时去申请的,则员工本人、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一年内能去进行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不受理的情形: (1)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无正当理由; (2)工伤认定申请未能提交充分资料,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 (3)不属于某一社保部门的管辖范围; (4)其他。
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标准是相同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所聘用的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的时间只内,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导致伤亡的,应该适用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工伤的认定。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工伤待遇包括: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3500乘25=87500元;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3500乘80%=2975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是要定期调整的。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五)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