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工程质保期是两年,应该从修缮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
房屋他项权证应当交给他项权利人,不能由自己保管。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规定,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文件如下: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6、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7、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8、房屋测绘报告; 9、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流程如下: 1、申请登记:由权利人申请; 2、受理登记申请; 3、权属审核; 4、公告; 5、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
房屋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
房屋所有权到期后,提出续期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自动续期;如果未提出续期申请,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将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
房屋入住几年后才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首先应看是否属于保修期内,如果是保修期内可以找开发商协商解决。如果超过了维修期,则实行有偿维修。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
房屋面积与买房合同不一致,分为以下不同情况进行解决: 1、在一个较小的误差范围内(如正负1%以内),视为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相符,买卖双方不再对有关差价进行结算; 2、在一个合理的,买方能接受的范围内(如正负3%以内),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就差价重新结算,多退少补; 3、超过以上合理范围的误差(如正负误差超过3%),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卖方退
房屋面积与买房合同不一样,分为以下不同情况进行解决: 1、在一个较小的误差范围内(如正负1%以内),视为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相符,买卖双方不再对有关差价进行结算; 2、在一个合理的,买方能接受的范围内(如正负3%以内),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就差价重新结算,多退少补; 3、超过以上合理范围的误差(如正负误差超过3%),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卖方退
房屋面积比实际面积小,分为以下不同情况进行解决: 1、在一个较小的误差范围内(如正负1%以内),视为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相符,买卖双方不再对有关差价进行结算; 2、在一个合理的,买方能接受的范围内(如正负3%以内),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就差价重新结算,多退少补; 3、超过以上合理范围的误差(如正负误差超过3%),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卖方退还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