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于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工资所得、劳务所得将可以在原有扣除基础上另行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后; 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扣除比例: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专项附加扣除法: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部分每年限额8万元; 首套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最高每月定额扣除1500元;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按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 计算方法,例如:如老员工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 则当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扣缴单位发工资时享受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法律依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所称的父母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第七章第二十三条和第九章第二十九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专项附加扣除部分的支出不需要交税,减轻纳税人负担,不填就不享受这种优惠政策。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不是扣工资,是指扣除工资内的缴税基数。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方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扣除数额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国家规定,然后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