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承租人原始获得租赁资格,比如来自单位的分配、拆迁安置或福利分房等。 第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第三,原承租人过世,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者按照法定程序由出租人指定变更。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
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危害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在以下情况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
公房承租人可以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为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公房承租人虽然不是房屋所有权。但是实质上是成为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永租关系,公房名为租赁,是承租人享有的是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 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享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物权权利。既有
1.出租人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租人。 出租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对租赁物享有用益权或租赁权的人可为出租人则属例外情形,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的转租。 2.承租人是指,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租房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受到《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一般规定,具体来说: 1、《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有以下权利:可以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退还剩余租赁期间的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房东违约的,租房人可以要求房东根据租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房东违约造成租房人损失的,租房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租房人的具体损失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公约》对承租人同样有效。因为承租人作为物业的非业主使用人,在承租物业时业主会对其使用物业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 所以承租人也要受业主公约约束。 尽管业主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