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届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即构成迟延。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超过承租人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支付租金,则构成逾期,此时,出租人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双方也没有为此签订补充协议的,可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租金支付期限; 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租期不满一年的租金支付期限
根据我国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足额支付房租后,享有使用权。 如承租人在租约到期后拒绝退还租赁房屋,出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手段强制承租人腾房,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如果承租人及时修复,且未对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造成影响的,出租人不存在租金损失的问题。 但是,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仍然拒绝修复租赁物,影响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此外,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拒绝对租赁物进行修复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对租赁物进行修复。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
承租人租赁房屋,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承租人原始获得租赁资格,比如来自单位的分配、拆迁安置或福利分房等。 第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第三,原承租人过世,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者按照法定程序由出租人指定变更。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
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危害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在以下情况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
公房承租人可以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为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公房承租人虽然不是房屋所有权。但是实质上是成为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永租关系,公房名为租赁,是承租人享有的是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 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享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物权权利。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