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性抗辩权可以在诉前放弃,先诉性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如下: 1、前提条件不同。 2、适用事由不同。 3、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4、法律救济不同。
抛弃先诉抗辩权是放弃了先诉抗辩权这一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的一种权利,只不过这种权利是消极的被动防御的权利。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 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没有。 抗辩权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适用于除斥期。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针对原告的起诉,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提出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后,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一、概念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等等。 二、构成要件不同。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民法典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了。
不安抗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权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等等。
时效经过抗辩权实际上就是过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有时候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错过诉讼抗辩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对时效经过进行抗辩的;如果确实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也会支持。
先履行抗辩权已届履行的,如果对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自己可以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 民法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