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是一种对抗权,对抗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请求权。该权利仅仅适用于有关合同的部分内容,对于其他内容将没有什么效果。另外,抗辩权是在承认对方权利的基础上存在的,如果对方没有行使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请求时,是没有效果的,所以,只有正确理解
抗辩权与否认权的区别有二: (一)功能不同。 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
合同法中的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签订合同之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允许抗辩权约定放弃的。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上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这些抗辩权除了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特点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抗辩权和狭义抗辩权的区别在于: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
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抗的内容不同;在是否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方面不同。 对抗内容不同。抗辩的对抗内容体现在:对方的权利未发生,或者对方的权利虽然曾经发生过,但已因某种事由而消灭。而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对抗权,其对抗内容体现在:虽然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是自己依据抗辩权享有拒绝给付的权利。 是否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方面不同。诉讼中,事实抗辩无需当事人主张,法官可以主动援引。而抗辩权需
抗辩权和请求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概念不同、特点不同、作用不同。 一、概念不同。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 二、特点不同。请求权的特点为: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抗辩权的特点为:主要针对请求权;效力在于阻止请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