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
债权转让的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是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
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
合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商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如果抵押人是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或者是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那么则是享有先诉抗辩权的; 因为抵押人还可能存在于连带保证责任之中,所以在平时的应用中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的分析。 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
抗辩权是绝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的形式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合同法中抗辩权的三种相同点: 1、目的相同,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适用范围相同,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3、权利效力相同,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有先诉抗辩权和催告抗辩权。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