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母亲死后由父亲抚养。父亲也去世的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主张对孙子女的抚养权。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
继子继女的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离婚时孩子不足两周岁的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上的,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参考孩子的意见。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
子女轮流抚养判决书应该包含的问题: (1)具体时间由哪方抚养。 (2)轮流抚养时限应注意的问题。 (3)抚养费用的承担。 (4)探视权的行使。 (5)父母的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离婚协议书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父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一般两岁以下的子女跟随母亲,特殊情况除外。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
抚养遗赠协议不是附条件赠与,双方签订抚养遗赠协议时可以附条件也可以不符条件,附条件赠与的条件履不履行主要看当事人的意愿; 即使当事人的另外一方不履行附条件赠与的条件,法律方面也不会强制要求对方执行附条件赠与的条件。 【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第31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
正确变更抚养关系: (1)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2)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