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一、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第二、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和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提交人民法院审核)。 第三、以实物担保的,该实物上不得设有抵押
贷款担保的方式包括: 1、抵押担保。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3、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实行担保物权时,就担保物标的物价值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所产生的费用等等。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抵押担保对外债务的财产包括: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包括: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
担保人想要解除担保的话,要看担保人和借钱方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 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一般来说,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以后,贷款担保人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 若借钱方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是一般保证则要到借钱方确实不能
1、借款时借款人买担保,是指借款人向担保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这样做对借款人、贷款和担保人三方都有好处,能促成借款的达成。 2、法律并未禁止借款人向担保人支付费用,相反呢,允许担保公司存在,就公开承认借款人向担保人支付费用是合法的。因此,借款人可以向担保人支付费用,这就产生了所谓的借款人买的担保。 3、借款人买担保,对三方当事人都有好处,有利于借款的达成。对借款人来说,找到了担保人,
企业破产后担保债权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
配偶不签字也是有效的,如果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算一方个人担保,配偶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 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由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