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担保不是必须要签书面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下,仍然可能承担担保的效力。 一般是指主合同中,包含担保的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捺印等等,或者有其他担保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包括决策层和信用方面的风险。 具体而言,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对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认连带债务人。 因此,务
法人可以做贷款担保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保证人。不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所谓担保人,又称保证人,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就是担保人。 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的事由而归于固定。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额之所以需要确定: 一是根据本法第203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是对同一定时期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在抵押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但债权终需要清偿,在清偿的条件出现时,债务人具体应清偿多少债权,应有一个确定的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 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投标担保函申请要满足以下条件: 1、准备齐全招标文件资料; 2、基础交易合同资料及公司对同类工程的履约记录等资料; 3、符合保函格式; 4、授信所需的常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公司的决议等; 投标担保函适用于所有公开招标、议标时,业主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一、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第二、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和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提交人民法院审核)。 第三、以实物担保的,该实物上不得设有抵押
贷款担保的方式包括: 1、抵押担保。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3、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实行担保物权时,就担保物标的物价值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所产生的费用等等。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