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主体是合同中因可撤销事由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的人: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中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在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中为误解人;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中为处于危难境地之人;在显失公平的场合为受到重大不利之人。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 1、租赁权。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依法享有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权利受到第三人妨害时,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2、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撤销权消灭,无法救济。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的期限内行使,如果超过相应的期限无法再继续行使的。另外,在进行计算撤销权的时间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事实开始一年内。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般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有重大误解的,是九十日内;如果当事人被胁迫的,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就会消灭。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在于: 1、构成要件不同; 2、目的不同,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债务人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可以。债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它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基本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都已到期,债务人已经实施了可撤销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仅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都已到期,而且要求担保债权也已到期,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担保债权就是主债权,但是担保债权期限如有特别约定,则要具备担保债权期限届满为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其利益为条件,而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担保人的行为损害其利益为条件,其利益损害主要表现为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不能实现。与此相适应,这里的行为人不是债务人,而是担保人。 此外,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还要以债务人没有或者无力履行债务为条件。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和担保权均告消灭,随之担保权人就不再有撤销权;如果债务人虽未履行债务,但有足够清偿能力,能够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权人对担保人没有必要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担保人又实施逃避担保债务行为,这就会对担保权人实现担保债权造成损害。
可以。在实践中,撤销权和财产保全是并不冲突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可以同时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最长为5年。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这里的5年应当是最长保护期,也就是说,从发现可撤销事实之日起一年内或九十日内应当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果从可撤销事实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没有发现的话,撤销权归于消灭,就算之后发现了也不能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撤销权的消灭期间的规定如下:撤销权的消灭期间一般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是基于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权的消灭期间为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