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补充合同是否有效应按以下情形区分: 1、如果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 2、主合同尚未生效,补充协议内容可独立履行的,补充协议有效。 3、补充协议内容不能独立履行的,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有: 1.返还财产来源。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没有过错的一方受到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3.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制裁方式。
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过错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它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现代侵权法之基本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适用的核心前提 缔约过失责任本质是规制缔约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过错行为,责任成立与否和合同最终是否有效不绑定。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合同无效后就可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双方已经进入缔约磋商阶段; 一方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过错; 该过错直接导致合同最终被确认无效,且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实际损失。 实践中最典型的情形比如:一方故意隐瞒无处分权的事实、虚报经营资质,最终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过错方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以下购房合同是无效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合同;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合同;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据可查的非书面合同。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是《民法典》规定的以下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即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例如,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即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即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7、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装修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有以下几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装修合同无效;行为人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装修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装修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装修合同无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