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可以入工会。劳务派遣人员是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或用人单位的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外包给劳务公司而被派遣来的员工。工会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劳务派遣员工可以加入工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需要注意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三性”只需具备“一性”就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由于“临时性”“替代性”比较明确,而“辅助性”岗位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别很大,在实际操作中予以明确确实有一定难度,因而,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行比例控制。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应当
劳务派遣的缺点: 一、同工不同酬,劳动者易受盘剥。 二、派遣员工的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 三、派遣员工的职业生涯无发展。 四、用人单位的某些福利派遣员工享受不到。 五、派遣员工没有组织归属感,不利于员工队伍的稳定。 六、某些用人单位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空子,大量使用派遣实习生,既摄取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压低实习生报酬,更是低得可怜),又达到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目的。 七、某些劳务派遣机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择手段,利用员工人生地不熟的状况,与之订立对派遣员工不利的所谓住宿协议,并收取押金。派遣员工的基本生活住宿条件得不到保障。 八、劳务派遣的管理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能做到公开、公平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当我们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时,我们往往会面临续签或不再续约的抉择。 若涉及劳务派遣方面的劳动合同到期而被终止时,您有权享有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这笔费用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支付。 换句话说,也即是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其建立起劳动关系的那家机构。 之所以要求这样做,是因为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下,劳务派遣公司须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是的,从事劳务派遣需要相应的资质。 1、在我国从事劳务派遣需要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除终止劳务派遣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 双方的基本信息,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期限是多久,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劳务派遣员工内不可以随意辞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否则应该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来说,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福利保障的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工应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单位无工作派遣期间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工伤问题的处理。
劳务派遣有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