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自主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一定发放年终奖,也没有发放的具体规定,因此,劳动者不可以强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对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方法作出约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就应该根据约定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其次,就其性质而言,年终奖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因此,年终奖从狭义讲是一种奖金,从广义讲属于工资性的劳动报酬。综上所述,年终奖是职工工资中的组成部分。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依据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休产假为由,扣减年终奖。
申请生育津贴需准备以下材料:本人的身份证;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市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胎有产假和生育津贴。 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所谓产前假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山东生育津贴不按158天计算。生育津贴按照产假的天数计算。除按规定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之外,山东省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可以分为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两部分。其中,生育津贴由医保基金按照具体的产假天数,以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并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津贴=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相应产假天数。
1.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申领生育津贴。在定点医疗机构挂账结算医疗费用后,系统自动完成生育津贴的申报登记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政策规定计发的生育津贴直接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2.社保经办临柜申领生育津贴。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流产,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未实现生育医疗费用挂账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持以下资料至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申请条件:一、具备当地户籍或者是农村户口的妇女要生育,无论是在职或者是失业,曾经参加过当地城镇社会保险所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二、并不是本地户口的劳动妇女,但与相关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一种劳动关系,甚至还享有五险。三、职工所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一般情况下都是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但是也要在所处的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费用。
可以,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江西生育津贴报销条件: 1、新参保单位为职工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职工次月即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已经参保单位中的新职工,必须足额缴纳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即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江西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正常生产享受九十天生育津贴; 2、难产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3、正常生产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婴儿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4、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三十天生育津贴; 5、其他生育津贴在相应地限定标准内支付。
通常需要女性职工生育险在原单位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的生育保险。申请生育津贴要提供以下这些材料。 1、女性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需要提供女性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要使用配偶的生育保险,那么还需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生育津贴申请表,可以到网上进行下载,然后打印出来填写。 4、携带生育证明或者是准生证。 5、提供婴儿的出生证明。 6、女性职工需要提供银行卡和银行卡复印件,此银行卡也是收取生育津贴的账户。 7、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证明,门诊病历证明,出院小结的原始数据等资料。
一、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二、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上一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除以其12月底在职职工人数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不能同时享受。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