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延迟复工通知对企业具有法律效力。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给员工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 劳动者业绩又和劳动报酬挂钩的,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降低。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因疫情延迟复工期间,应当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以适用以下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的处理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让劳动者轮岗轮休。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因疫情企业停产停工了,工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计算。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劳动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
隐瞒疫情不报,或者谎报疫情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应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