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后果是: (1)若抚养人未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子女可在其他监护人的陪同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予抚养费,法院可强制执行。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监护人死亡的情况下,财产分配应当按照监护人的意志或者遗嘱来进行分配,如果没有遗嘱的,应当由继承人进行合法的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监护人的定义,学生在学校的监护人仍是其父母,只是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有保护学生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变更监护人手续在我国的规定是:我国监护人变更的话,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使用,必须要符合一定条件,在符合条件之后,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然后由相应的部门来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监护人是法定概念,一般是指孩子的父母。孩子在学校就读期间其监护人不变,仍为孩子的父母。学校只是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没有监护义务。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按以下顺序担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过未成年人
如果符合规定是可以更改的,有些监护人会因为惧怕麻烦不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严重影响了病人的日常生活,那么这时候是可以根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变更监护人的决定的,一般的监护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这样的顺序。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范围有以下规定:《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非常好的朋友可以做监护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法律规定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
撤销监护人资格时的规定:监护人在对于我们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那么,撤销监护人资格时的规定有哪些,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最关键的原因就是监护人出现了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所以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监护人则合的撤销是较为严格的,因为只涉及到孩子的根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