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担保债权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买受人(即普通百姓)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如果破产管理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为由解除合同,那么买受人将蒙受巨大损失。 实务中,为了平衡买受人和房地产企业双方利益,买受人已经支付合同约定的
债权人可以对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进行一个优先的受偿,然后在受偿了之后,如果还没有清偿完的话,那么未清偿的部分就成为普通的债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破产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17日以法(经)发〔1991〕35号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
破产重组属于破产程序。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 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如果重组不成功,就可能要进行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最广
企业破产后企业人事档案一般是托管在“劳动人事托管中心”,可以先去市(区)人事托管中心看看。如果没有,可在破产企业档案已经移交档案局的情况下,去市(区)档案局查询。 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 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等等。 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而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解散清算可以由
公司破产清算后补偿孕妇,按照普通员工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这个补偿属于对劳动者已经为单位付出劳动的经济补偿。不是对劳动者今后生活的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