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未缴纳的社保,用人单位拒不补缴的,可向劳动部门举报或是提起劳动仲裁。
突然离职公司没有权力扣工资。劳动者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即离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用人单位需承担损失的举证责任。对确实造成损失的,可以从工资中予以扣除。对于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年不能离职的协议无效。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不批准 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没签订劳动合同不可以直接离职,并且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可以直接离职的,并且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离职无保密费保密协议有效。 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实行不超过两年的禁业限制期。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辞职之后的档案,一般不会保存在原单位,会进行转移。劳动合同法规定15日内办理转移手续。根据劳动部 、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按照下列办法进行转移: 一、劳动者在新单位就业的,转移到新单位; 二、没有在新单位就业的,转移到劳动部门的人才市场或者街道劳动保障所。 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把档案保留在原单位。但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情形之外,劳动者个人不可以提取档案。
员工入职5天说离职有工资。 不论工作时间长短,就有权获得工资劳动者只要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都要按实际工作情况计算发放工资。入职几天便离职是可以向单位申请支付工资的,如果您遇到单位因为您入职几天离职而不支付的工资的情况,建议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护权利,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话,还可以提起诉讼。入职几天便离职是可以向单位申请支付工资的,如果您遇到单位因为您入职几天离职而不支付的工资的情况,建议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护权利,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话,还可以提起诉讼。而相关单位还有可能因此涉嫌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不给交社保离职后,用人单位当然应该给予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未缴纳的社保,用人单位拒不补缴的,可向劳动部门举报或是提起劳动仲裁。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公司为自己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