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的特别规定如下: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父母的遗产女儿有份。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父母的遗产女儿是有一定份额的。
在法定继承中,夫妻有相互继承权。而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可以指定任意一人继承遗产,所以如果指定了同居为继承人的,享有遗嘱继承权。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权利和义务不同,权利是可以被放弃的,因此,继承权可以被继承人所放弃。
民法典中,如果子女存在以下行为,则没有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侄子、外甥有继承权,侄子,外甥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
继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主要是看是否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如果形成抚养关系,则是有继承权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与父母子女关系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