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权的内容: 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法律依据】
不可以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该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体现在下列方面: 一、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顺序之中。 二、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 三、代位继承的转继承男女平等。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亲去世,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就可以享有继承权,继承遗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形成扶养关系: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一、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做出。 二、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做出。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有下列原则: 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二者的区别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无行为能力人是否放弃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他本身无权决定,而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来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