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另外,房产的继承不要求强制公证,可以选择不公证,但公证后的房产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公证后的房产能维护自身的权益,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的,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继承人没有在遗产作出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就可以办理继承权的公证。 无论是遗嘱继承,或者是法定继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的,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继承人没有在遗产作出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就可以办理继承权的公证。 无论是遗嘱继承,或者是法定继承
子女户口在城市对父母农村房屋是有继承权的,但只能继承房产,土地的使用权子女不能继承。虽然土地不能继承,但是可以将土地的使用权卖给该村的村民。 注意继承后的房屋只能保持原样,不能翻盖。宅基地是归村集体管理的,如果房屋倒塌了,村里有权把宅基地收归公有。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被剥夺,是指继承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被依法剥夺了继承人享有继受被继承人合法的个人财产的法律资格。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丧失。
办理继承权公证,重点审査的内容包括: 1、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以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 2、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以便确认其效力。 3、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或者继承人遗嘱中被指定的继承人。 4、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 5、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6、是
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 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没有继承权。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 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 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来继承该份额
按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顺序之中。 如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配偶的父母属于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