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实是工伤复发的,工伤复发的劳动者依然可以享有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伤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 但职工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无论是私企、国企、合资企业,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其劳动者都应当参加职工社保; 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与当事人性别、身份有关,具体为: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女职工孕期保护: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
企业退休职工非因工死亡,一般可以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遗属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没有劳动能力或者是未成年,因职工去世造成生活困难的话,可以申请生活困难遗属补助。
如果不承担主要责任就是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根据民政部发布《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就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列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