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如果在哺乳期,原来某些职位目前可能不能胜任。在此情况下,经过协商,用人单位可以调换其工作岗位,但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你不能胜任原岗位,而且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你不能胜任原工作,而单方面调换职位,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保证对员工岗位调整属于合规合法的,岗位调整属于劳动合同中重大调整,应该慎重处理。 在合规合法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能力调整岗位。 如果员工有异议,应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公司拿出证据证明调整岗位具有充分理由。
调岗调薪,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对另一方无约束力。
调岗降薪不同意的处理方法是: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怀孕期间公司不可以随意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调岗需要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并且要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 单位不得将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关于员工由于不愿意接受调职而遭到解雇的情况,能否得到相应的赔偿,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对于调职的决定是否合法。 具体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那么这将被视为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自己的用工自主权。 在此种情况下,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则该诉求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用人单位实施工作岗位调动的目的应当出于其生产经营的需要; 其次,调岗之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应与其原先的岗位基本持平; 再者,调岗的举动不能带有侮辱或者惩罚性质; 最后,没有其它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规情况存在。
调岗降职不降薪不一定可以要求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行为是有效的,劳动者不能要求赔偿。 反之如果单位的调岗行为不符合上述情况,且劳动者不同意调岗并因此辞职,或者单位因为劳动者不同意调岗而开除劳动者的,则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而且如果劳动者是被辞退的,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如果单位调岗劳动者不同意但没有辞职的,则不可以要求赔偿,但是可以申请仲裁认定调岗行为无效,要求调回原来岗位。
公司强制调岗变相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或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重大变更,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时,必须书面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无权进行单方变更。 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原岗位,单位的正确做法只能以劳动合同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调岗为雇主在劳动相关事务中的一种颇为常见的操作方式,即是通过对员工岗位的调整来实现人力资源配置的优化。遵循《劳动法》所确立的核心原则精神,以下几种情境下,雇主有权进行职务的调整: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中明确列明,雇主基于经营管理的需求可以自由调整员工职务;其次,若经过充分证明该员工并不符合岗位试用期的要求,经过与员工友好协商后,雇主也是有权利对其职位进行适当调整的;再者,当员工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现有岗位职责时,如因疾病或身体创伤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雇主同样拥有自主调整员工岗位的权限。
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随便辞退一个正式员工,只有在员工本身能力不足、严重违纪或者单位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会辞退员工。其中员工本人严重违纪被单位辞退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如果是单位营业困难裁员或者员工能力不足经调岗或者培训之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者被辞退是存在经济补偿的。 所以在员工不考虑以后发展的情况下,只可能严重违纪或者表现能力差不能胜任岗位,单位才会辞退员工。